近日,红兴隆农垦法院民庭法官当庭调解并履行完毕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日久的积怨当庭化解并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该院务实的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称赞。
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但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后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双方因治疗费用及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产生较深的误解和积怨,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费用1万余元。原告不服,认为被告发生工伤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致,遂起诉至该院,要求判决撤销该仲裁结果。
该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耐心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之消除怨气。通过法官的调解工作,双方了解了以调解方式处理此案利于尽快消除误解和积怨,对双方均有好处。最终双方被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所感动,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依协议当庭将13000元现金给付被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