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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擅寻医治疗 额外支出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08 09:12:04


    张某被人打伤后,到八五二农场职工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治疗终结后,因对当地医院的诊断结果不满,擅自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再检查。3月6日,红兴隆农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要求赔偿其在当地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驳回要求赔偿其到省城医院检查支出费用的请求。    2016年8月12日晚7时许,李某经过张某家门前时,张某站在其门口对李某说:“我喝醉了还可以杀倒你”,引起李的不满并发生言语冲突,李冲向张并与张相互打斗,直至在场的其他亲友劝开才罢休。在相互打斗中,张某受伤程度较李某重,随后由其亲属送到当地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为“多处软组织受损伤”。张某住院治疗共计2天,共花费住院治疗费2003.4元,交通费60元,出院时医嘱全休一周。张某出院后,未经当地医院批准擅自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再检查,共花去检查费用5845.36元。

    2016年12月23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两家医院检查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2099元。李某辨称张某也有过错,应减轻李的赔偿责任,且张某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再检查系单方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酒后对李某出语不当,引起李某不满而双方相互打斗,张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责任。应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20%的责任,李某承担张某经济损失80%的责任。由于张某未向法院提供其经当地医院批准到外地医院进行再检查治疗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当地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水平等不能对其伤病作出正确诊断的证据,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再检查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3003元,驳回其要求赔偿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所支出的费用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韩冰    

文章出处:南横林子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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