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审判的延伸,如果说一份公正的判决给了当事人公正,那么执行工作则是给了这份公正得以真正实现的可能。
2010年10月10日下午4时许,闫某雇佣曹某,用瓜籽分离机脱南瓜籽过程中,曹某右手被转动的瓜籽分离机绞龙绞伤,经住院治疗,医疗终结后,闫某与曹某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曹某将闫某起诉到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曹某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判决闫某赔偿曹某204 111.84元。法定文书生效后,曹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案后向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邀请曹某、闫某所在基层组织领导,多次进行调解,闫某以收入少为由,无法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闫某银行存款及个人财产进行查询,闫某没有可执行财产。2013年,将其承租的土地转租获得48 000元租金,出生活费外,将剩余款项转移,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及时向法院执行局领导汇报案件情况,执行局领导、执行干警及法警到二九一法庭,约见双方当事人及基层领导,经调解,仍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局领导组织执行干警制定执行方案,再次组织调解,调解方案既考虑到曹某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闫某的履行能力,闫某仍以自己家庭生活支出不足为由,未达成协议。依法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对闫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在闫某拘留执行期间,闫某的亲属主动找到法院,希望与曹某和解,并提出多项和解方案。执行局领导批准闫某的亲属与执行法官一同到拘留所会见闫某,执行法官向闫某释明,如拒不履行,闫某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闫某的亲属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做闫某的思想工作,闫某书面承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是错误的,并同意与曹某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赔偿曹某18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曹某、闫某又恢复了正常平静的生活。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受个别当事人刻意规避法律隐匿和转移财产等原因影响,造成了众多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局面。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需要大家共同来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作为案件当事人来说,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纪守法,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我们执行人员来说,就是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练就扎实的法律功底。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也要随机应变,灵活运用领悟法律精髓,努力缓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高执行效率,力争在执行环节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价值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