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红兴隆农垦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农田变压器的案件,被告人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分别是延寿县延河镇万宝村和尚志市苇河镇人,二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驾驶“大洋”牌二轮摩托车及“羚羊”牌轿车,携带扳手、钳子、绳子等工具,先后窜至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八五三农场、八五四农场、五九七农场各生产连队和作业站水稻地,将用于耕种生产的变压器卸下,拆开外壳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销赃。安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36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价值18万元,获赃款7 000余元;张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28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价值11万元,获赃款3800元。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四分场抓获。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法院鉴于二人多次以破坏性手段且流窜作案,造成农户财产损失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春耕生产,对二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