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时常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庆丰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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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7年登记离婚,双方育有一子李某杰。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王某能以自己劳动收入独立生活,且抚养费每年按上一年度增长10%的额度支付。此前,李某一直按约履行给付义务,但自2024年起开始拖欠抚养费。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与李某、王某进行沟通。一方面认真听取李某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明确告知李某杰在生活、教育、父母关爱等方面的需求。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就抚养费给付金额、给付时间及后续给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26年年底前支付自2024年至2026年的抚养费共计56818元,后续抚养费每月按期支付3000元,直至李某杰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都是强制性法律责任。抚养费用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