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潘某因与张某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张某“复”给潘某现金款36000元。当潘某向张某索要36000元时,张某以钱款已经付清为由拒绝给付。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立即给付房屋分劈款36000元。
经查,潘某与张某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出资首付购买了房产,购房加装修潘某支付了近12万元。在此期间张某给潘某出具了欠款36000元的欠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的第五项中约定:张某“复”给潘某现金款36000元。俗语云,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纸约定也着实难倒了主审法官,付与未付似乎就在一念之间,从字面理解:此款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同时已经进行了支付。虽然在句中有一个“复”字,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再一次支付的意思。而潘某执意诉讼,并称如果钱款已经支付,欠据应当收回或者有张某为潘某出具的收条,而张某所谓的还款事实没有依据。
3月12日法庭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之初,张某咬定钱款已经支付拒绝给付,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心理攻艰战,张某又以潘某婚前尚欠其借款要求抵销部分欠款。主审法官抓住张某语言逻辑上的漏洞,确定欠款未得到支付。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调解结案似乎也顺理成章。这起即将判决的案件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