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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四季之春耕篇|护好春耕“钱袋子” 跑出司法“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6-03-30 08:23:00



   “法官,钱已经转过来了,春季备耕就不发愁了,非常非常感谢!”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司法速度全力守护农户的春耕“钱袋子”,确保不误农时、不误农事,为全年农业生产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韩某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吴某为韩某承包的土地进行秋翻地作业。吴某依约完成了全部作业,韩某承诺于2026年元旦一次性结清4.1万元作业费。然而到期后,韩某未能履约,仅向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欠据,并承诺春节前付清。转眼间已至2026年3月中旬,正值农户购置农资、筹备春耕的紧要关头,吴某却迟迟等不来这笔款项。多次催讨无果,心急如焚的吴某无奈之下诉至卫星人民法庭。

调解经过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这起纠纷虽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和紧迫的春耕生产需求,法官当即拨通了被告韩某的电话,在核实案情、确认其认可欠款事实后,果断通知其立即到庭,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现场,气氛紧张而凝重。吴某满脸愁容,反复念叨着农时不等人,急需用钱购买种子、化肥。韩某则面露难色,解释自己近期资金周转存在困难。面对僵局,承办法官并未简单说教,而是耐心细致地展开调解工作。法官严肃指出,韩某无故拖欠农机作业费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在分清是非、讲透情理的基础上,法官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平衡点。经过多轮沟通,韩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欠妥之处,表示愿意克服困难,尽快筹款。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韩某于一周内付清全部4.1万元作业费。

   协议达成只是第一步,确保履行才是关键。为防止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法庭专门安排工作人员跟踪履约进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督促韩某按时付款。在法庭的持续关注和推动下,韩某信守承诺,如期将款项足额转入吴某账户。收到这笔款项后,吴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得以全身心投入到春耕生产中。

法官说法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却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有序。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一、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契约精神。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一旦达成,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接受服务或劳务的一方,更应体谅对方的生产需求,按时足额支付款项,避免因无故拖欠引发纠纷,甚至影响对方的生产经营。

   二、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证据留存。在从事农资买卖、劳务雇佣、土地流转等活动时,尽可能签订内容清晰、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对于价款、支付期限、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要约定清楚。同时,要妥善保管合同文本、欠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作业过程照片或视频等证据,做到“口说有凭,日后有据”,防患于未然。

   三、理性依法维权,切勿错过农时。春耕生产时间紧、任务重。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涉及春耕急需资金的,切不可采取过激、违法行为,而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责任编辑:李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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