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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有方|酒后滋事致人伤 倾心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6-01-21 16:53:08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因酒后滋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闫某酒后在其入住的旅店内,因琐事与同在店内的张某发生争执。期间,闫某情绪失控,无故对张某实施殴打,导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张某头部损伤、胸部挫伤、踝部擦伤等,需进行治疗和休养。事发后,张某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多次与闫某进行协商,但闫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协商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遂将闫某诉至兴凯湖人民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若简单判决可能无法彻底化解矛盾,甚至可能激化冲突。为切实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此案。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耐心倾听张某的诉求,对其无故遭受殴打的身心伤害表示理解与关怀,稳定其情绪;另一方面,严肃向闫某释明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已构成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官从多角度对闫某进行劝导,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与危害性。

     经过承办法官数轮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闫某的态度逐渐从最初的抵触转变为愿意承担责任。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闫某当庭一次性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协议达成后,闫某当场通过转账方式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张某,双方握手言和。


     下一步,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将继续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李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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