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宏图人民法庭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于某专程向法庭送来锦旗。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年逾七旬的于某前往某商店购物。当其离开店铺行至门外时,不慎摔倒,头部磕碰到店家停放在台阶下方的三轮车,导致严重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于某构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右眼球破裂致失明等伤情,住院治疗长达11天。事故发生后,于某家属认为,商店门口地面不平、台阶存在凸起、且有三角铁裸露等安全隐患,经营者李某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及时进行修缮,同时将三轮车停放于门口正下方,导致老人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事发时的现场监控存在视角局限,无法清晰、准确地还原老人摔倒的具体位置、姿势及直接原因,使得案件责任认定陷入困境。为查明事实、精准界定各方责任,承办法官带领法庭干警赴事故发生地,对商店门口台阶及周边地面环境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实地勘查,同时走访周边商户,力求全方位、多角度还原事发经过。
在掌握了现场实际情况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实地勘查结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一方面,法官向经营者李某明确指出,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其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店内及顾客合理通行范围内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如地面不平、障碍物设置不当等安全隐患。李某未能尽到上述义务,且在门口台阶下方停放车辆,客观上增加了通行风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也向于某耐心说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亦应对周围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疏忽也是损害发生的因素之一。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疏导与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与专业所打动,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商店经营者李某当庭一次性赔付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该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示: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对场所及附属设施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排查并消除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对无法立即消除的风险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在出入各类场所时,亦需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观察环境,谨慎通行。一旦发生意外,应理性维权,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