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2 14:50:48
(2025)黑8109执7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卫龙与被执行人宁士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士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宁士学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被执行人:宁士学,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C区雁窝岛小区八委12栋32号。
三、申请执行标的及悬赏金计算方式
申请执行标的:1310166.67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提供被执行人宁士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身份信息、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将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提供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五、悬赏有效期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或该截止日期间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悬赏即告终结)。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469-5388957、19003633014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清河人民法庭
特此公告。
附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举证责任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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