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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有方|轨道车翻覆致伤,八万赔偿当庭付!

发布时间:2025-12-17 08:16:39


一次意外的轨道车翻车事故

却让务工者王某陷入伤痛

与赔偿纠纷的双重困境

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赔偿僵局如何破解?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高效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赔偿,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5年春季农忙时节,赵某雇佣王某为其水稻田提供短期劳务。期间,王某在操作轨道车拉送秧苗过程中,车辆意外翻覆,导致其面部、口腔遭受严重撞击,造成上下颌骨骨折、寰椎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并致7颗牙齿脱落、7颗牙齿松动。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8天,共支出医疗费用5万余元。赵某在事发后先行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但对于后续的赔偿数额,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遂将赵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高度重视。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调解过程中,法庭干警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梳理争议焦点,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向赵某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明确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引导王某理性看待赔偿问题,合理主张赔偿数额。


     经过法庭干警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疏导和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对立情绪得以消解。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协议达成后,赵某当场通过转账方式将8万元赔偿款支付给王某。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均对法庭高效、便民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李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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