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悉心疏导,有效弥合了因误解而产生的家庭裂痕。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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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的父亲早年因病去世,此后其爷爷、奶奶也相继离世,留下一套登记在爷爷名下的房产,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立遗嘱。小田的叔叔认为,哥哥(小田父亲)去世多年,小田作为孙子辈无权直接继承祖辈遗产,且多年来是自己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因此主张房产应全归其所有。这一主张遭到了小田的强烈反对,小田认为自己有权代替父亲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无果,亲情关系日趋紧张,最终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分歧难以弥合。法官首先从法理入手,耐心向双方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法官明确指出,小田作为先于祖父母去世的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清晰的法律释明,为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后,法官转而从亲情角度进行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官情法交融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逐渐从对立情绪中平复下来,开始理性思考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小田的叔叔继承,同时小田的叔叔给予小田相应的金钱补偿作为其应继承份额的折价。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原本对立的叔侄关系也得到了有效缓和。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通过高效的调解工作,不仅明晰了权益,更守护了比房产更为珍贵的家庭温情,生动诠释了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