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私利
不惜“竭泽而渔”
使用禁用渔具进入保护水域
肆意进行非法捕捞
这样的行径
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
也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4年8月,肖某在宝清县挠力河自然保护区禁渔区内,采用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水产品,捕获鲶鱼20.4公斤、红尾鱼3.25公斤、鲫鱼2.8公斤、小杂鱼15.5公斤,总计价值人民币270.61元。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购买活鱼进行增殖放流,弥补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损害。
红兴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的危险,并自愿购买活鱼进行增殖放流,弥补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损害,决定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生态保护“红线”不可越。地笼等禁用渔具对渔业资源是毁灭性打击,所谓“贪念一时起,渔网变‘法网’”,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私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因一时糊涂,让非法捕捞成为生态之殇、个人之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