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业资源保护关乎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考量渔业生产规律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赢方案,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体现了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理念。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褚某承包某农场有限公司滞洪区水面,同年9月,褚某委托其子褚某海与唐某签订《渔业转包合同》,约定将此处滞洪区水面及打渔设备(含船、网、房等)转包给唐某,承包总价款为42万元,双方同时约定了转包期限。唐某当即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37万元费用双方约定在2025年1月1日前付清。经营期间,唐某投放鱼苗并修缮看护房屋。后因唐某未按期支付剩余承包费,褚某父子于2025年7月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水面及设备,并不予返还定金。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鱼苗尚未达到捕捞期,若简单判决返还水面并即时捕捞,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可能对水域生态产生不利影响。法官抓住渔业生产周期特点,从避免损失扩大、维护双方利益出发,耐心进行法律风险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经多轮沟通,法官提出了“原告获鱼权,被告获补偿”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唐某于约定期限内返还水面及设备,褚某父子支付唐某补偿款5万元,水面内水产品归褚某父子所有。该安排既尊重合同约定,也保障了鱼苗自然生长周期,实现了物尽其用和生态保护。
法官提示
法官表示,此类涉渔纠纷应注重结合生产实际,选择最佳调解时机,在约定履行内容时明确时间、方式等要素,以减少后续争议。本案通过司法柔性化解,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促进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