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六十七)
发布时间:2025-10-20 07:50:55
开栏语
古有“一诺千金”,今需“一字千金”。借条的一笔一画、利率的一厘一毫,皆是诚信文化的具象表达。从历史契约智慧到当下维权要点,让“法”为借贷筑牢底线,让“信”在规则中延续温度。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专栏,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67、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同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能否由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答:在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同一辖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确定管辖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通常应为借款人或者贷款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李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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