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五十九)
发布时间:2025-09-16 09:23:50
开栏语
古有“一诺千金”,今需“一字千金”。借条的一笔一画、利率的一厘一毫,皆是诚信文化的具象表达。从历史契约智慧到当下维权要点,让“法”为借贷筑牢底线,让“信”在规则中延续温度。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专栏,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59、出借资金多长时间后收回利息属于“砍头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上述规定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即为“砍头息”。原则上,“砍头息”应当以出借资金当天收回为准,但实践中也存在出借资金数天后,借款人才将利息支付给贷款人的,此时可按实际出借天数计算利息,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可作为“砍头息”处理。
责任编辑:李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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