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富连华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2 15:31:14
罪犯富连华,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八五七农垦社区B区四委49号。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对富连华执行刑罚时因其患有疾病鸡西市看守所未予收押,经罪犯富连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黑8109刑更16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经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再次执行刑罚,鸡西市看守所以富连华患病为由未予收押,现罪犯富连华再次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9月12日至9月16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