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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五十五)

发布时间:2025-09-11 07:58:16


开栏语

     古有“一诺千金”,今需“一字千金”。借条的一笔一画、利率的一厘一毫,皆是诚信文化的具象表达。从历史契约智慧到当下维权要点,让“法”为借贷筑牢底线,让“信”在规则中延续温度。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专栏,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55、贷款后将资金高息转借给他人,可以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吗?

     答:可以要回本金,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的合同进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故不支持利息请求,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用途期间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李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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