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负债企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僵局,如何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红兴隆人民法院牡丹江人民法庭在一起标的额逾百万元的玉米款纠纷中,精准锁定“关键人”,通过调解督促其主动履行,从根本上避免了“执行不能”和衍生案件的发生。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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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某商贸公司与某粮油公司签订了《玉米购销合同》。某粮油公司依约交付了价值600余万元的玉米后,某商贸公司却迟迟未能付清全部货款,尚欠120余万元。此后,某粮油公司依法将该笔债权转让至关某名下,而赵某、韩某又通过与关某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自愿加入该笔债务的履行。然而,截至2024年,经关某多次催要,某商贸公司及赵某、韩某仍欠付本息共计14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作为主债务人的某商贸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若简单判决,债权人权益恐难以实现。
面对“空判”的风险,法官及时转变办案思路,经深入调查,发现自愿加入债务的赵某不仅是债务人之一,更是某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监事,具备充分履行能力。法官以此为突破口,进行了多轮极具针对性的释法明理,向赵某等人严肃阐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具备充足履行能力的某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监事赵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分两期向关某支付共计140余万元。
本案通过精准锁定最有支付能力的责任主体,从源头上为债权的顺利实现上了“保险”,不仅避免了程序空转,高效地兑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力度;更通过精准施策、善意纾困,守护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传递了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