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肥胖定义你,用我们的产品,解锁瘦身新密码!……”想摆脱体重困扰,看到这样的广告您是否心动?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徐某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被判刑。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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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史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减肥胶囊,通过微信朋友圈以500-68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总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2670元。购买者服用后出现心慌、失眠等不良反应。经检测,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红兴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徐某赔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42670元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128010元,上缴国库。徐某已主动缴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8010元,并上缴了违法所得42670元。
红兴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销售的减肥胶囊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国家安全检验的标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为牟利仍予以销售含有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42670元。
法官提示
“减肥没有捷径”,消费者切勿盲目相信“快速瘦身”“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避免误入“美丽陷阱”。生产者、销售者要严格把控原料质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切勿越过食品安全的法律红线,任何为谋私利而致他人健康于不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