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古有“一诺千金”,今需“一字千金”。借条的一笔一画、利率的一厘一毫,皆是诚信文化的具象表达。从历史契约智慧到当下维权要点,让“法”为借贷筑牢底线,让“信”在规则中延续温度。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专栏,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29、如果债权人已经连续3年以上没有催要或起诉怎么办?
答:诉讼时效理论上是已经届满了,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对方重新签写借条、要求对方支付一小部分款项、正常的继续催要,如果对方重新写借条、支付款项或答应支付欠款,其再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