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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十二)

发布时间:2025-07-15 07:54:35


开栏语

     古有“一诺千金”,今需“一字千金”。借条的一笔一画、利率的一厘一毫,皆是诚信文化的具象表达。从历史契约智慧到当下维权要点,让“法”为借贷筑牢底线,让“信”在规则中延续温度。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专栏,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12、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

     答: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而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因为很多案件事实在法院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才能确认判断,在立案阶段法官没有时间也很难确定是否必须追加共同被告,只能向出借人进行释明,以提醒出借人注意是否因为疏忽而没有起诉借款人。在进入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再次向出借人释明,此时释明的理由可以结合本案案情是否有追加借款人的需要。如果确实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可见,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多在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进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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