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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十)

发布时间:2025-07-09 08:14:23


开栏语

     古有“一诺千金”,今需“一字千金”。借条的一笔一画、利率的一厘一毫,皆是诚信文化的具象表达。从历史契约智慧到当下维权要点,让“法”为借贷筑牢底线,让“信”在规则中延续温度。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00问”专栏,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10、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表述的主要精神是在此情形下,法院原则上可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有其客观原因,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放弃担保是担保权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替权利人做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加。

     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案件的审理涉及借款人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背后的利益交换所可能产生的诉讼,即互保案件,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将有利于减少在另案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不同抗辩。当然,对于这种例外,在适用时应当严格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与前述规定相类似,相应情形可以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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