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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种植作物,已获刑!

发布时间:2025-06-23 07:56:05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红兴隆人民法院坚持耕地红线不可触碰,全方位筑牢农用地保护的司法屏障。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李某为泄愤,携带在网上购买的2500克环嗪酮农药,乘车到某农场十队大棚区东侧张某的水稻地,将2500克环嗪酮农药全部洒入水稻地西南侧的数个水稻池中。

     张某于数日后发现地里秧苗发黄、死亡,随后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实地测量该水稻地共计212.13亩。同日,张某开始采取补救措施重新补种了秧苗,但补插的秧苗仍未成活。经鉴定,张某水稻田中的秧苗、泥土中检出环嗪酮成分;张某水稻田秧苗发生死亡与环嗪酮存在全部因果关系;经价格认定,张某水稻秧苗、插秧等生产费用价格为15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张某种植的212.13亩水稻秧苗全部死亡。案发后,李某赔偿张某全部损失。红兴隆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环嗪酮农药4500克。

法官提示:

     冲动易犯错,遇事需冷静。生活中人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应当冷静沟通、理智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切勿被愤怒蒙蔽双眼,勿因一时冲动毁坏他人财物进行泄愤。一念之差,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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