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周宏鹏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
(2025)黑8109刑初55号
本院于2025年6月4日依法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周宏鹏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现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宏鹏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开采河沙共计7 000立方米,2024年4月23日被虎林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4年6月14日,虎林市自然资源局对周宏鹏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并处30%罚款共计208 000元。2024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经调查周宏鹏2023年4月至5月期间,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未依法申请办理采矿审批手续,擅自在虎林市八五四农场23连开采沙子7 000立方米,并以23/立方米价格进行出售,违法所得共计160 000元。后经黑龙江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宏鹏非法采沙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31 347.29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周宏鹏于2025年6月10日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1 347.29元,上缴国库。
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董龙涛,红兴隆人民法院审判员
联系电话:0469-5861711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