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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管道漏水谁的错?维修费用谁来付?

发布时间:2025-05-06 08:03:13


低楼层的业主可能会遇到

下水管道堵塞

引起污水倒灌

污水横流既会造成财产损失

还严重影响心情

那造成的损失又该找谁索赔呢?

     张某与王某系某小区6号楼3单元同一侧的住户,张某住一层,王某住顶层。2024年7月,张某发现房屋卫生间、厨房大量返水,遂请维修师傅疏通该单元下水管道,张某支付维修师傅劳务报酬1500元,维修师傅为张某出具了收条。该单元二层至六层住户每户分摊200元,张某自愿分摊300元,管道维修好后,王某并未向张某支付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为此,张某诉至红兴隆人民法院青山人民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告知二人所在的单元楼一侧的下水管道属于该单元一侧一层至顶层住户共有部分,该单元楼一侧的业主对该下水管道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张某因维修下水管道花费的费用,由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分担,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促进各方共同维护共用设施,以便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给付张某200元疏通下水管道的费用。

法官提示:

     公共排污管道是业主排放污水的渠道,由同栋楼同一单元同户型的业主一起使用,共同受益,并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共同分责的义务。业主应当正确合理使用公共排污管道,以免因侵权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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