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黑8109刑初43号
本院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徐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现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徐喆以牟利为目的,从史金鑫(已判刑)处购进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减肥胶囊,自2021年4月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以500-68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购买者服用后出现心慌、失眠等不良反应。经检测,徐喆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截止2024年2月销售金额为42670元。西布曲明作为减肥辅助治疗药物,可能增加食用者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10月下发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明令禁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徐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允许,通过微信非法向公众销售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权利。
二、调解协议内容:
徐喆于2025年4月18日赔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8010元,上缴国库。
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董龙涛,红兴隆人民法院审判员
联系电话:0469-5861711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