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一面写有“公正执法扬正气 恪尽职守解民忧”的锦旗。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借住在史某家中的史某某(史某弟弟)使用电器不当,不慎引发火灾,火势蔓延到周围邻居的房屋。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导致炉灶内火引燃附近土炕上衣物、被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造成刘某、张某、姜某等9人房屋、家具等用品不同程度烧毁。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57503元。
事故发生后,史某与刘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史某与其他8户基本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但是与刘某协商过程中,多次就赔偿金额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史某赔偿经济损失。
为查明火灾原因及责任划分,法庭干警前往消防部门调取火灾事故调查卷宗,详细了解起火原因、过火面积及责任认定情况。同时,法庭干警还深入社区走访,向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了解史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在掌握案件事实后,法院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向史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告知刘某应根据实际损失提出合理诉求。最终,在法庭干警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就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表示谅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多亏法院干警不辞辛苦地调查调解,才让我们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刘某向法庭干警感激地说。
下一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