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蔡银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03 09:30:59
罪犯蔡银,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裕民巷16号楼8单元201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膀胱癌需进行放疗为由,未予收押。蔡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4月3日至4月5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7921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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