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的是家长里短
暖的是万千民心
家事暖阳
情法相济
化解千千心结
家事审判事关百姓福祉、社会和谐。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家事暖阳”专栏,集中报道红兴隆人民法院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化解婚姻、继承、抚养、赡养等家事纠纷的重要举措。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种种因素导致探望权的执行变得复杂和棘手。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让爱与责任重新连接。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刘某(女)与李某(男)双方感情破裂,经法庭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二人的女儿李某某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李某对女儿享有探望权。刘某与李某离异后均外出打工,女儿李某某由刘某父亲照顾。2024年11月,李某向法庭寻求帮助,声称刘某拉黑了他全部联系方式,生活费无法给付,并且也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
了解详细情况后,法庭干警第一时间与刘某取得联系,刘某情绪激动地表示,李某于2023年新年期间,将女儿李某某接走探望,但没有照顾好女儿,导致女儿生病住院。2024年,女儿因患肺炎去北京住院期间,李某当时在南京打工,刘某多次告知女儿生病住院的情况,但李某始终未探望女儿,期间更是延迟给付抚养费。综合上述情况,刘某表示坚决不同意李某再次接走女儿并要求李某将抚养费交到法庭,由其出具委托手续让其父亲领取。
了解双方的矛盾症结后,法庭干警本着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健康的角度出发,劝解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告知刘某探望权不得恶意阻挠,而且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另一方面劝解李某除了给付抚养费外,更要经常探望关心女儿,不能只是年节偶尔关心走动。最终,刘某答应配合李某探望孩子,保障父爱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