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平台的日益发展,在网上接单送货运输成了一种很便捷的工作模式,但当我们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应当警惕存在的一些潜在风险。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牡丹江人民法庭受理了8起网络平台接单无人结款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0日,8名货车司机通过某信息服务部(配货站)接单,从某山公司到某峰公司运输水泥熟料,双方约定运费每吨105元。2023年5月11日,8名货车司机分别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达装货地某山公司装水泥熟料,依据某山公司出示的二维码在某化公司平台上进行扫码领取订单,并将装货单上传至平台。该订单显示发货方为某泰公司,装货地为某山公司,卸货单位为某峰公司。2023年5月12日,司机卸货后由某峰公司出具卸货单,将卸货单上传至平台,至此运输工作结束,但平台一直未结算运费。8名货车司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但由于未签订纸质合同,不清楚运费应由哪个公司承担。2024年12月,8名货车司机诉至红兴隆人民法院牡丹江人民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官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认为网络订单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书形式,但其法律效力与传统合同书形式相同。随即,组织水泥销售方、购买方以及网络平台三家公司和8名货车司机调解。调解过程中,某化公司辩称,认可8名货车司机对案涉水泥进行了运输,并且应该给付运费,但根据某化公司与某泰公司签订的《网络货运业务合同货主版》运输合同约定,该运费应由某泰公司承担。法官查看运输合同后认定运费应当由某泰公司支付。经过调解,某泰公司认可司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同意一次性给付全部水泥运输费用。至此,8起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网络平台订单虽无传统形式的合同,但维权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网购订单正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其法律效力与传统合同书形式相同,这也体现了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