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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九十九)

发布时间:2025-01-08 14:59:15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篇

99.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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