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张同江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03 14:23:26
罪犯张同江,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明义乡兴旺村2组034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肺结核为由,二次不予收押。张同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1月3日至1月5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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