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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九十三)

发布时间:2024-12-31 15:17:37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篇

93.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不是。我国《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民法典》施行以前,遗嘱人如果需要变更现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只能去做新的公证遗嘱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而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导致不能按照其真实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施行以后,遗嘱人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公证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新的遗嘱,从而变更原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切实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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