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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七十五)

发布时间:2024-12-24 13:55:55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收养篇

75.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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