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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不可取 竟把自己“捕”入法网

发布时间:2024-12-24 10:55:10


兴凯湖生态资源丰富

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

有些人不但不想着怎样更好地保护它

反而动起了歪脑筋

为一己之私

“竭泽而渔”

采用禁用渔具

非法捕捞

这种的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初至11月,王某雇佣吴某在兴凯湖附近某农场河流内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进行捕鱼,捕完鱼后王某联系鱼贩将渔获物卖出。11月中旬,当王某、吴某、张某在非法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查获渔获物30.35公斤,价值人民币60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银白色渔船、水叉、GPS定位仪。经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三人使用的涉案地笼属于国家禁用网具。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从生态环境修复的角度出发,在与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沟通联系后,由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王某、吴某、张某购买150公斤鱼苗投放在该保护区水域内,进行替代性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吴某、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示:

    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尤其是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进行捕鱼,“大鱼小鱼一网打”,对渔业资源长期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不要“竭泽而渔”,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杜绝非法捕捞,携手共护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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