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通过“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5年向费某借款11万元,后偿还部分欠款,但仍剩余7万元未偿还,现约定还款时间已过,费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费某得知王某种植的水稻已经收获,现水稻存放在兴凯湖农场东北林子管理区某作业站某区三号地,费某遂向法庭申请诉前保全。
法官立即接待费某并了解案件情况、审查保全材料、告知诉前保全权利及义务。经审查,本案符合保全条件,法官第一时间作出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第一时间启动保全程序、采取保全措施,及时查封王某的29.13吨水稻并告知当事人财产保全情况。同时,为及时化解纠纷,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法官在判断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王某告知履行义务,且因该案已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不及时履行,将会影响王某开展正常的交易及其他经济活动。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场将全部欠款转账给费某,费某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与起诉,两人握手言和。
下一步,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将继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组合解纷模式,有效实现以保全助调解、以调解化纠纷,助力纠纷化解“再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