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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六十三)

发布时间:2024-11-05 09:21:49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离婚篇

6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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