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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六十二)

发布时间:2024-10-31 08:25:46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离婚篇

6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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