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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六十一)

发布时间:2024-10-28 11:35:54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离婚篇

61.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什么情况下可对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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