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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三十七)

发布时间:2024-10-08 15:21:32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家庭关系篇

37.除家庭成员外,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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