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时候,我对那些为民请愿的清官充满了敬仰之情,他们爱憎分明,嫉恶如仇。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对自己从事的法官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悟。法官就是必须全身心地致身于“他人”的矛盾之中,运用司法技巧,更是运用司法良知,去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排忧解纷。司法良知的运用不仅仅是理性的彰显,更是与法官职业责任相适应的道德意识、恻隐之心和人文关怀,司法良知,就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作为一个司法者,司法良知就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的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之上的,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认知和认同,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升华的一种对善与恶、正与误的理性判断。法官作为正义天平的执掌者,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乎着每个当事人的生命、自由、权利和利益,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更需要坚守司法良知。
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和道德守衡,是法官安身立命的基础。审判是需要良心的事业,是公正的法与善良的心的有机结合。司法裁判归根结底是客观证据基础上的主观判断活动,无论是西方的自由心证还是古代的春秋决狱,都对司法裁判者的良知寄予了很高期望。对于身肩裁判是非、扶正祛邪特殊社会职责的法官而言,恪守司法良知,不仅是法官职业群体的根本价值取向,更是秉公办案、弘扬正义的必然要求。
人们常常通过审视法官品格来理解法院的品格,通过观察法官行为来评价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良知。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必然会怀着自律之心进行自由裁量、履行审判职责,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判结果。海瑞、包公、包拯、宋雨水、金桂兰都是司法界的铁骨脊梁,他们秉公执法的勇气除了来自国法,还有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来自司法良知。我们之所以倡导司法良知,既是对司法者做人、办案的底线要求,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更是让当事人在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体味一份尊重与热忱的人文关怀。因而,品行高尚、恪守良知的法官所作的裁判往往也比较容易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只有具有司法良知的人,才能做到高度负责、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体恤民情、热爱人民、用心办案。
司法良知在我心中,在每个司法得的心中作为一杆标尺,需要心怀法度、仰望星空,因为司法良知是一份责任,需要勇于担当、脚踏实地;因为司法良知是一种信仰,需要内外兼修、知行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