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张艳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2 08:48:48
罪犯张艳,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锦绣花园小区10号楼2单元301室。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甲状腺癌为由,拒不接受。张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9月12日至9月14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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