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刘桂清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2 08:41:24
罪犯刘桂清,女,194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七分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农垦社区A区三委10栋101号。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下壁小Q波不排除梗塞,糖尿病、慢支肺气肿为由,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刘桂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9月12日至9月14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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