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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二十五)

发布时间:2024-08-16 08:30:47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家庭关系篇
25.如何认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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