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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4-08-16 08:14:36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家庭关系篇
23.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是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责任编辑:邢曦白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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