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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十七)
发布时间:2024-08-01 08:15:13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家庭关系篇
17.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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