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罪犯张海燕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26 09:05:52
罪犯张海燕,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选煤小区4号楼4单元501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有高血压为由,不予收押。张海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现向社会公示,接收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7月26日至7月28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469-5860118
通讯地址:红兴隆人民法院
邮编:155811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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