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十二) 发布时间:2024-07-23 09:21:26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家庭关系篇
12.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条法律规定俗称“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此项权利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买日用品等琐事都可以称为“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彼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但这个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避免夫妻一方以夫妻行为限制约定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体现立法的宗旨。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