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家事普法微课堂 |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100问(十一)

发布时间:2024-07-23 09:18:40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落实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最小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风向标”。即日起,红兴隆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普法微课堂”专栏,普及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法规。
家庭关系篇
11.什么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